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难点与建议

Sichuan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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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过去被称为灵活就业者.灵活就业这个概念首次在官方文件中被定义,是在2002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发表的《我国灵活多样就业形式问题研究报告》.该报告把灵活就业定义为在劳动时间、报酬、工作地点上比传统就业更为灵活自由的一种新型劳动.与传统就业相比,新就业形态具有鲜明的新型特征:一是人格从属性减弱.过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从事具体工作,依附性强,而如今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于交易订单的选择或者内容创作等都有自主选择权,不再像以前那样只是听从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安排.二是经济从属性降低.过去的劳动者大部分都是在一家用人单位工作,工作时长和工作地点相对固定,新型灵活就业者因为人格从属性相对较低、工作时间相对自由,有更多可支配的时间和空间,可以从事多份工作获取多份报酬.三是就业形式不同.传统就业者的就业模式主要是"工厂—传统就业者"或者"工厂—派遣—传统就业者"这一模式,而现今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从业模式主要为"消费者—互联网平台企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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