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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言上使用

习惯法源条款适用的检视与修正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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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0条承继《民法总则》的规定,继续赋予习惯法源地位.但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引下,民事习惯的司法适用困境依然未解,过度援引、不顾适用条件的援引、缺乏来源和内容的援引等问题制约了其司法适用进程.其根源在于习惯与习惯法的内涵界定不清、习惯认定程序的缺失、法官的认知差异.走出困境,需要往返于能动与谦抑之间,在习惯的规范性、发展性、可诉性价值引领下,准确厘定习惯规则内涵、明晰查明程序、确立裁判适用规则,从而划定习惯的司法适用边界,避免在有法律指引时向习惯不当逃逸,充分维护"法律—习惯"二位阶法源体系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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