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权的配置对行刑衔接的影响及其应对

Shandong Social Science(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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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以来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权进行了集中化和垂直化改革,有必要对其进行效果评价并审视改革对行刑衔接的影响.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权的集中化从行政执法的视角对明确环境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基本构成要素和加重要素的差异提出了要求;监测监察权垂直化改革改变了地方政府影响环境执法的方式,因此要重新审视环境保护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解决行刑衔接中对环境违法处以罚款、对环境犯罪处以罚金的财产负担问题.环境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行为类型具有一致性,但相关规定较为抽象,需要根据行政法的具体规定判断行为的违法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要对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具有罪过作出初步判断,只要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确系不知情,即应当将案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行政违法时,必须按照特殊情节型和较重的法益侵害后果型加重要素的类型判断是否进行刑事移送.为实现生态环境领域行刑责任方式的合理衔接,应明确对环境资源犯罪科处罚金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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