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识别标准的再探讨

郭一君,宋华琳

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2021)

引用 1|浏览0
暂无评分
摘要
目前关于行政协议识别标准的学理争论在于职权性标准与公务性标准的选择,即是以执行具体行政职权亦或履行行政职责作为识别标准.目前的司法态度倾向于选择以职权性为主、公务性为辅的折中标准,但职权性与公务性实际上处于包含关系而非并列关系,故有必要在两者之间作出单一的选择,或者构建一种能够平衡、兼顾职权性和公务性特征的新标准.观察审判实践并结合学理分析可知,适用职权性标准将导致部分契约脱逸于公法的规范,而适用公务性标准确有不当扩大行政协议外延的情形.如若在公务性标准的基础上附加对缔约私法主体身份的限定,即将行政协议界定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活动中,与具有被管理者或被服务者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协议,或许是一种更为合理且兼具可操作性的方式.
更多
AI 理解论文
溯源树
样例
生成溯源树,研究论文发展脉络
Chat Paper
正在生成论文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