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解读

Chinese Journal of Industrial Medicine(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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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修订背景 2002年3月,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的施行,卫生部制定发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2]第24号)[1](以下简称[24号令]),确立职业病一级诊断、两级鉴定制度.即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业病诊断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法律地位相同.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时,可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对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24号令]还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分级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管理以及职业病集体诊断原则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为指导、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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