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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言上使用

我国大学地位的宪法根基

Journal of National Academy of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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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法上,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大学既不具备独立的行为能力,也不具备独立的责任能力;在行政法上,作为授权行政主体的大学,却享有一系列的“自主权”.唯有从宪法学角度,认定大学的宪法根基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学术自由,大学行使的是学术权力,才能解开大学的“自主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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