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二)

Forestry Public Securit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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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四、《森林法(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的修改意见 (一)原有条款 第五十三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可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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