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学者如何看图书馆与知识产权保护

China Education Network(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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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图书馆作为公益性的文献信息服务机构,与知识产权保护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学者、专家重点分析了著作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关系.柳励和和罗素蓉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的颁布实施促使我国文献资源的开发利用由放任无序的状态转变为一种符合法律规范、促进社会稳定和科学文化发展的文明行为,它保障了文献资源共享活动的开展,但也使文献资源共享活动受到种种限制.贺延辉和马海群认为,图书馆法与著作权法在平衡权利人与公众利益方面相互制约,在追求促进知识信息广泛传播与公众普遍利用的目标上又高度一致,这种相互关系有助于我国信息法律体系建设与实践运行,为数字图书馆发展创造适宜的法律环境.肖燕认为,著作权法只有通过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同时保障公众有合理利用作品、获取信息的机会,才能有益于作品的创造、创新、研究、教育和学习,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吉宇宽认为,图书馆制度是以读者(作品使用者)利益为核心,以维护著作权人利益为前提;而著作权制度是以作者利益为核心,同时注重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进而产生的公共利益.虽然两种制度的出发点不一样,但最终价值目标一致,即促进科技、教育、文化、民主和经济发展,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和繁荣.陈传夫则认为,版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理念是相矛盾的.信息资源共享代表了信息用户的利益,而知识产权则代表了创作或信息资源投资人的利益.要解决好两者的矛盾,关键是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之间的合理的平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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