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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镜与微创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几点探讨

China Journal of Endoscopy(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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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工作背景和现状 我国医师队伍庞大,水平层次不齐.为了保证这支队伍的质量,保护人民的健康,将医师执业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第三十一条中规定:“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明确了医师定期考核的主管部门职责和权限,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1].2007年卫生部颁布《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流程、对象、机构和考核方式等.各地各机构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四门专业(临床、口腔、中医和公卫)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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