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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言上使用

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法律意义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and Equipments(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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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落实集体林成员总有法律属性
  使用收益权分配给农民个体,决策权归属农民集体产权,通常被定义为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系列权利的组合,因此,明确集体林有即指共同所有人基于某种关系不份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对共有物的处分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总有是指多数人所结合的一种共同体,按照团体内部的一定规则,所有物的管理、处分等支配权能属于团体,而使用、收益等利用权能分别属于团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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