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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议在国际标准化技术领域应将电气火灾统一命名为E类火灾的依据之梳理及论证

Standardiz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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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国家标准《火灾分类》GB/T 4968-2008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等规范及标准已经正式、成功地将电气火灾命名为E类火灾,并将C类火灾定义为气体(可燃物)火灾.国家标准最新规定的火灾分类较前更加科学、合理,实用性较强,更能满足消防工作对火灾分类的需求.各地消防部门及时宣传贯彻,使得社会各界广泛知晓.凡有关规定与新标准不一致的,都在及时地进行调整.在国内外消防基础标准、消防工程规范和消防产品标准中,对于电气火灾和气体火灾的命名与定义,世界多数国家均趋向大同.然而,目前少数国家或局部地区尚且还有与国际标准并不一致的规定与提法.为此,本文作者有以下两个建议:1.《火灾分类》ISO 3941、ISO 11602、ISO 7165、ISO 11601在已经恰当、合理地将C类火灾定义为气体(可燃物)火灾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将电气火灾命名为E类火灾.2.U1 711、NFPA 10等标准应将C类火灾从电气火灾改换定义为气体(可燃物)火灾,并应将电气火灾命名为E类火灾.本文作者的上述建议是善意的,友好的,建设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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