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演进

Journal of Leshan Teachers College(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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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陆法系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后经中世纪和近代法时期,在《德国民法典》中渐趋完善。随立法技术水平的提高,《瑞士民法典》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了较科学的规定。大陆法系形成法国型和德国型两种立法类型,两者的法官都通过积极的司法活动使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具体人格权发展到一般人格权,并从依附于人格权制度逐步向独立的法律制度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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