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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cnki(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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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构建和谐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才能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当然这种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有尊严的。那么,究竟怎样才能保障上述权利?笔者认为,首先应当落实宪法对上述权利的保护,切实解决农村土地征用、城镇居民拆迁、企业改制破产中出现的损害有关人员的利益,学生就业难、贫困学生辍学、农民工的工资拖欠,以及相当一部分人的温饱尚未解决等问题。令人欣慰的是,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的内容充满了人性关怀,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根本保证。其一,现行宪法,较前三部宪法,即"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在体系结构上有一个变动,即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由第三章移到第二章,紧接国家制度之后,而将原第二章国家机构推后至第三章。这一简单变动似乎只是使现行宪法在形式上更加合理,其实更为重要的是,上述变动,首先大大提升了公民在宪法上的地位,彰显了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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