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环境侵害及防止

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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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损害的主体是人类,客体是人类环境利益。人类环境利益的公共性决定了民法在环境损害防治上的局限,环境损害的防治只能由环境法来完成。环境损害防治方式的特殊性决定了环境法具有彻底性、公法性、技术性、程序性、预防性、消极性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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